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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湖北专升本 《民法学》模拟(三)

来源:普本课堂 发布时间:2026-08-14

词解释题(每题5)

1.绿色原则

2.法人

3.要式行为


简答题(每空10分)

1.简述监护权的概念和特征。

2.简述我国《民法典》中的法人分类体系。

3.简述既得权与期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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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题(每题5)

1.绿色原则,是指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其含义应包括:①绿色原则作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应适用于民事活动的全部领域。②绿色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时,应节约资源、有利生态环境的自律。③绿色原则是限制性原则,对不符合甚至违反这一原则的法律行为应有所约束。

 

2.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种组织既可以是人的结合团体,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组织的财产。法人的基本法律特征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点:①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②法人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社会组织;③法人的存续具有长期性;④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要式行为,是指依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或者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要式行为,未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要式行为之所以强调其形式要件,目的是促使当事人谨慎行事,使法律关系明确具体,并在产生纠纷时有据可查。


一.简答题(每空10分)

1.1)监护权的概念

 监护权,是指对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私法上的权力。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关于监护权的性质,历来有不同认识,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①权利说。该说认为监护权是一种身份权。

 ②义务说。该说认为监护权并未赋予监护人任何利益,而只是课以沉重的负担,因此就事实而言,监护权是法律课加给监护人的片面义务。

 ③职责说。该说认为监护权纯粹为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决不允许监护人借监护谋取自身利益。

 我国《民法典》第34条明文规定监护为职责,因此监护权的本质为一种职责。

 (2)监护权的特征

 ①监护权的行使主体是特定的。监护权只能由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行使。我国监护人的设定方式有:a.法定监护;b.协议确定监护人;c.委托监护;d.遗嘱监护;e.指定监护;f.意定监护。

 ②监护权是一种私法上的权力。监护制度中,监护人行使监护权系为他人利益服务,而非为自己谋求利益,这与权力的本意是相通的;我国法律认可被监护人应服从监护人权力的行使。

 ③监护权的内容是特定的。《民法典》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可见,监护权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a.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b.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c.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2.《民法典》将法人分为:

 (1)营利法人。《民法典》第76条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2)非营利法人。《民法典》第87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而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3)特别法人。《民法典》第96条规定,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3.1)以权利人的目的利益是在权利本身内容中实现还是在权利期待的目的性权利中实现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是指权利人享有的取得所期望的目的性民事权利的权利,如民事法律行为中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权利等。

 (2)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已经完全具备权利的成立要件。既得权是已经具备权利取得的全部要件,从而被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而期待权是仅具备权利取得的部分要件,须等到其余要件具备时才能实际发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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