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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普通专升本民法学重点法条分析题(一)

来源:普本课堂 发布时间:2025-12-09

摘要: 法学专业是湖北专升本报考的热门选择之一,报考人数都非常多。特别是公办院校的录取率都很低,考生想要上岸需要掌握全面的知识点,理解案例得分要点,提升考试分数。

法学专业是湖北专升本报考的热门选择之一,报考人数都非常多。特别是公办院校的录取率都很低,考生想要上岸需要掌握全面的知识点,理解案例得分要点,提升考试分数。

1.《民法典》第83条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请分析:

1.本条规定的"营利法人“应当如何理解?

2.本条第二款规定是何种制度?其设立目的是什么?

3.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出资人有限责任"应当如何理解?

[参考答案]

1.营利法人,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其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包括有限责

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2.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其设立目的是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和营利法人的利益。

3.出资人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相对应,指股东等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营利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超出的部分无须负责。


2.《民法典》第87条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请分析:

(1)如何理解本条规定的“非营利"?

(2)本条规定的哪些非营利法人的成立须以登记为其要件?

(3)本条规定的哪些非营利法人须以公益为目的设立?

(4)本条规定的非营利法终止时,出资人等能否分配剩余财产?

[参考答案]

(1)"非营利"指目的上的非营利,即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至于在日常运行中开展某些营利性活动,甚至从中获取营利收入,并不影响非营利性质。

(2)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捐助法人自登记时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需要登记的,自登记时取得法人资格。

(3)事业单位、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捐助法人须为公益目的设立。

(4)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可向会员分配剩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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